空運包機留意事項:
1、簽訂合同申請包機,憑單位先容信或個人有效件與承運人聯系協商包機運輸條件,雙方同意后簽訂包機合同。包機人與承運人應當履行包機合同規定的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2、運輸憑證包機人和承運人執行包機合同時,每架次貨物包機應當填制托運書和貨運單,作為包機的運輸憑證。
3、確定押運員及伺機手續包機人和承運人可視貨物的性質確定押運員、押運員憑包機合同辦理包機并按規定辦理伺機手續。
4、噸位利用包用飛機的噸位,由包機人充分利用。承運人如需利用包機剩余噸位應當與包機人協商。
5、經濟責任包機合同簽訂后,除天氣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托運人和承運人均應當承擔包機合同規定的經濟責任。
空運索賠知識
航空貨物運輸所承運的貨物,由托運方交承運方起,承運方即對所運物負有責任,直至承運方將貨物交收貨方為止,這一段時間稱為承運責任其間。因裝卸、運送、保管、交付過程不妥善,而發生貨物損壞或丟失事故,稱作貨損貨差。
航空公司是承運人,航空運單是交貨憑證,作為航空運輸代理如外運公司,也有自己的運單(空運上又稱航空分運單),航空運單和航空分運單背面,均有責任劃分和賠償條款。按照《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規定,由IATA同一制訂并印在航空運單的運輸契約第二十條指出,運單中指明的收獲人碰到下列情況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承運人作出書面投訴,超過規定期限未作出書面投訴,即被視為是自動放棄了應享有的權利。
國際貨代中的放艙和放箱 1.什么是放艙 放艙(Shipping Space Release):是指船公司根據貨代提供的訂艙委托書(即托運單Booking Note),船東確認完價格等信息后,安排大船艙位(Space)。放艙也被稱為給艙位、確認艙位。 2.什么是放箱 放箱(Container Release):是在船東確認完價格和艙位以后,出具一個裝貨單/提箱單(華南地區習慣叫做S/O——Shipping order)給貨代。貨代拿到提箱單(S/O)后,再發給集裝箱車隊或貨主,車隊或貨主拿著S/O,去打單,提柜,裝柜,環柜。當然,打單后,會拿到一份一式多聯的設備交接單,司機是拿著設備交接單去提箱、裝箱、還箱的。